(2016)兵9001民初57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开利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利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9001民初5784号原告:开利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李建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山,新疆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开发区北三东路36号。法定代表人:宋晓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敏,女,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系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务专员,住石河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利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利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邮寄送达费90元,合计11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开利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芳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纪 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