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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6执4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与胡明辉、唐会海、贺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0726执457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胡明辉、唐会海、贺刚: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胡明辉、唐会海、贺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胡明辉、唐会海、贺刚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46266.18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胡明辉履行了7703元、贺刚履行了38563.18元,共计46266.1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