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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执25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周立民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津0104执2574号申请执行:周立民,男,195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被执行人: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59号增1号。被执行人: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西湖道购物广场,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西湖道78号。申请执行人周立民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西湖道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津0104民初74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经本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16)津0104执2574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特此通知执行员 朱 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晓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