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2民催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高唐县旭丰工贸有限公司、杨玉磊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唐县旭丰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302民催19号申请人高唐县旭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三十里铺镇大马村北。法定代表人杨玉磊,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高唐县旭丰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7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高唐县旭丰工贸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30100051/25297624号银行承兑汇票(金额肆万元整,出票日期2015年12月23日,出票人全称东风小康汽车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交通银行十堰分行营业部,收款人全称湖北车神汽配实业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2016年6月23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高唐县旭丰工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余晓明代理审判员 李 雪代理审判员 何 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丽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