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1执5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丁吉凡申请执行李洪借款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吉凡,李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1执555号申请人执行人:丁吉凡,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洪,男,汉族。岳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岳池民初字第21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丁吉凡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建华审判员 黄小平审判员 刘臣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