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刑更12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杨长城强奸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长城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刑更1285号罪犯杨长城,男,1986年2月27日出生,晋江市人,汉族,文盲,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九监区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5日作出(2013)晋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以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8.8年,其刑期自2012年8月9日起至2021年4月8日止。判决后,该犯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0日作出(2013)泉刑终字第1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刑事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杨长城于2013年2月4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服刑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2015)莆刑执字第95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其刑期自2012年8月9日起至2020年8月8日止。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6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杨长城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考核期内违规3次,累计被扣考核分3分;2015年3月至2016年6月止累计达标分11分;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长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犯罪情节及服刑改造表现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长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其刑期自2012年8月9日起至2020年3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柯萍萍代理审判员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王 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