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106执2262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海马财务有限公司与闫志平、王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马财务有限公司,闫志平,王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琼0106执2262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马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金盘工业区金牛路。 法定代表人赵树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闫志平,男,197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府谷镇班红李村家塔自然村。 被执行人王树,女,198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府谷镇班红李村家塔自然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马财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闫志平、王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燕飞 审判员 彭柯铭 审判员 林明雅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符秋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