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民初155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北京府东里利民供暖服务中心诉张进来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府东里利民供暖服务中心,张进来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5550号原告北京府东里利民供暖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张更,经理。被告张进来,男,5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府东里利民供暖服务中心与被告张进来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府东里利民供暖服务中心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府东里利民供暖服务中心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立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亚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