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24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何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谷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某,王某某,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24执193号申请执行人何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谷某某。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谷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6年4月6日作出(2016)辽0224民初73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5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院另案已将被执行人谷某某的工资账户予以查封并每月从中提取工资,仅为其保留基本生活费用。另查,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无法履行义务,对此,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对其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鉴于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宁至民审判员 栾玉广审判员 贾宏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欣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