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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民终75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范百军、王敬敏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百军,王敬敏,遵化市黎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民终75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范百军,男,196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敬敏,男,195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遵化市黎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南二环东路南侧。组织机构代码:79269202-4。法定代表人:李明,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范百军、王敬敏因与被上诉人遵化市黎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2015)遵民初字第01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按照上诉人范百军、王敬敏提供的送达地址以法院特快专递方式向范百军、王敬敏邮寄送达了缴费通知书,但是,上诉人范百军、王敬敏收到缴费通知书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范百军、王敬敏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苗立柱代理审判员  刘 岩代理审判员  杨鹏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艺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