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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2民初12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安徽润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查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润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查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802民初1251号原告:安徽润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开发区菱北西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98121900H(1-1)。法定代表人:张乃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小惠,安徽长江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辉,安徽长江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查敏,女,198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庆市迎江区,现住安庆市迎江区。原告安徽润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家物业公司)与被告查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润家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黎小惠、汪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查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润家物业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2010年2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拖欠的物业管理费9061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违约金5782元(暂计算至2016年6月30日,2016年7月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每日按照应缴物业费的3‰/天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购买了安庆市雨润?香水百合一期7栋5层4号房屋,建筑面积196.12平方米。2009年,原、被告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双方约定委托原告进行物业管理,被告按期缴纳物业管理费,逾期按3‰/天承担逾期违约金。但被告自2010年2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共欠缴物业管理费9061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依然拒不缴纳。综上,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查敏未到庭,亦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原告营业执照、被告身份证、业主情况登记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承诺书、安庆市物价局前期物业收费标准的批复及公示、催收通知单、律师函等证据,律师函及催收通知单,因原告未提交相应回执佐证,本院不予采信;其他证据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本院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查敏系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雨润?香水百合一期7栋5层4号房屋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196.12平方米。2009年7月28日,查敏与润家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乙方(查敏)委托甲方(润家物业公司)实行前期物业服务;期限自物业交付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止;物业服务费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由乙方按其所拥有的建筑面积据实向甲方交纳;业��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各项费用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承担逾期交纳的服务费的千分之三作为滞纳金。根据安庆市物价局安价房函(2008)34号文件的核定标准,被告房屋物业服务费为1412元/年,2010年2月1日之前的物业服务费已交清,之后被告未再向润家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润家物业公司催要未果,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经双方签字确认,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提供了物业服务,按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相应物业服务费,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0年2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拖欠的物业管理费9061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虽约定逾期交纳物业费,业主应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物业服务费的3‰交纳违约金,但因润家物业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查敏逾期交纳物业费而导致的实际损失情况,故对原告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查敏未到庭抗辩,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查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润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0年2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9061元。二、驳回原告安徽润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1元,减半收取85.5元,原告安徽润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5.5元,被告查敏负担60元(原告已预缴85.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江庆附本判决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