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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2刑初6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程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02刑初676号公诉机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某某,男,1987年10月24日出生于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山东省茌平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下检公刑诉〔2016〕6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至6月,被告人程某某窜至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沃尔玛超市东侧的西三岐面馆,趁夜晚店内无人之机,采取强行拽开卷帘门的方式,多次进入店内盗窃,盗窃店内现金共计2189元。案发后,赃物未追回。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失主李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抓获材料、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及表现情况、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4日起至2016年11月23日止),并处罚金三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程某某退赔失主李某某经济损失二千一百八十九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判员 韩 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