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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8执恢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金莲与覃长友、程小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莲,覃长友,程小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6)鄂2828执恢95号申请执行人:张金莲,女,土家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覃长友,男,土家族。被执行人:程小云,女,土家族。系覃长友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金莲与被执行人程小云、覃长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约定了给付期限,申请执行人张金莲已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代清审判员  胡爱民审判员  张学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尹万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