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民初66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与孙正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孙正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06民初6614号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负责人周同恩。委托代理人房忠东、尚勇。被告:孙正华。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与被告孙正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房忠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正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江苏银行聚宝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合同》;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欠款本金83256.39元,利息1722.39、滞纳金24953.95元(暂计至2016年7月25日,以后应续计);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17日,被告向原告申领江苏银行信用卡一张(卡号62×××52),并承诺接受《江苏银行信用卡章程》及《江苏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束。2015年8月21日,原、被告签订的《江苏银行聚宝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合同》,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经原告多次催要未还,因此提起诉讼。被告孙正华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如下:2015年8月17日,被告孙正华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并承诺愿意遵守《江苏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合约约定,信用卡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滞纳金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等。原告向被告发放卡号为62×××52信用卡后,2015年8月21日,原、被告签订的《江苏银行聚宝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合同》,被告为购买家装申请分期金额10万元,分36期,合同约定未按期归还分期付款本金、手续费等,原告有权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但被告从2016年2月19日开始拖欠。截止2016年8月25日停息停费,被告共欠到期和未到期本金83256.39元,利息3039.56元、滞纳金30450.59元,共计116746.54元。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能及时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举证的信用卡申领表及领用合约、账户明细、江苏银行聚宝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合同、催收记录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未按申领信用卡时所达成的领用合约及合同约定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被告应该承担归还原告透支本金并给付利息及滞纳金的责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与被告孙正华签订的《江苏银行聚宝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合同》。二、被告孙正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支付截至2016年8月25日的透支本金、利息及滞纳金等共计116746.54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马善俊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审判员 董德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钦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94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