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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民初98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邹乔与夏祖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乔,夏祖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6民初9805号原告:邹乔,男,198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重庆市江津区凯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祖兰,女,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邹乔与被告夏祖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乔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被告夏祖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邹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6475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从2015年6月1日至12月16日期间,在原告处购买建材。原告按照被告需求向其供应了各种规格、型号的建材。截至2016年1月30日,双方经过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55300元,被告于当日亲笔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8825元,至今尚欠36475元。原告多次催收无果。被告夏祖兰辩称,2015年11月18日,支付了原告8000元现金,2016年1月30日对账时没有扣除;2016年3月23日支付了原告9000元现金,也应该在货款中扣除,现在只差原告19475元。并且我在原告处购买的板材卖给齐荣超市,现在齐荣超市还差我2万多元,等齐荣超市支付货款给我,我再支付给原告。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至2016年1月30日,被告夏祖兰在原告邹乔处购买木工板、生态板等板材。2016年1月3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夏祖兰欠原告邹乔货款55300元,并于同日在《对账单》上载明:“夏祖兰2016年1月30日欠款55300元”。后被告夏祖兰分别于2016年4月29日、8月17日向原告邹桥支付15000元、3825元,尚有36475元未付。原告邹乔遂诉讼来院,请求如诉称。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对账单》等证据,经庭审质证确认在卷可证,足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购买板材,双方虽没有书面的买卖合同,但有《对账单》为证,故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作为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在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后,有要求作为买受人的被告按照约定履行支付相应货款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故被告辩称2015年11月18日支付了8000元现金、2016年3月23日支付了9000元现金,应举示证据证明。现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被告的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未能及时与原告结清所欠的货款,依法应承担清偿责任。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货款36475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夏祖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邹乔货款36475元。如果被告夏祖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2元,减半收取计356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经其同意,由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刘小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宗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