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2民初24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宋学英与宗志华、张兴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学英,宗志华,张兴建,袁兆祥,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2民初2491号申请人宋学英。被申请人宗志华。被申请人张兴建。被申请人袁兆祥。被申请人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申请人宋学英与被申请人宗志华、张兴建、袁兆祥、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宋学英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袁兆祥名下鲁G×××××号小型轿车进行扣押。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袁兆祥名下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为2016年10月28日至2018年10月27日。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宋学英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吕 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学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