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7民初35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蔡哲与宁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哲,宁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3542号原告:蔡哲,男,1981年11月7日生,住承德市双桥区。被告:宁琳,女,1994年12月12日生,住宽城满族自治县。原告蔡哲与被告宁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蔡哲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蔡哲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瑞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利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