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3民初37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深圳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家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家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3民初3783号原告:深圳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二村莲花楼三楼。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19219734-5。法定代表人:俞永铭,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能武,福建大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玮智,福建大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何家俊,男,成年人,住福州市台江区。原告深圳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家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其与被告要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妙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晓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