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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897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白玺申请执行杨新存等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玺,杨新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897号之四申请执行人白玺,男,汉族,1965年6月18日生,个体,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杨新存,男,汉族,1982年8月1日生,而个体,现住址不详。申请执行人白玺与杨新存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杨新存在中国工商银行锦绣苑支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杨新存在中国工商银行锦绣苑支行账户内存款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二、继续冻结被执行人杨新存在中国工商银行锦绣苑支行账户内存款,继续冻结期限为一年。保全申请人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15日前向原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