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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2民初19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原告吉林市东福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马晓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东福米业有限责任公司,马晓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2民初1997号原告:吉林市东福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吉林市昌邑区孤店子镇大荒地村。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马晓野,住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东福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马晓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东福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东福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2元免于收取。审 判 长  杨家兴人民陪审员  孟庆淼人民陪审员  孙春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代理书记员  李红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