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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5民初32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张秀与郭惠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2016民初3225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郭惠珍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5民初3225号之一原告:张秀,住重庆市秀山县。被告:郭惠珍,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诉被告郭惠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秀以被告郭惠珍已向其返还涉案的4000元为由,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秀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秀负担。审判长 罗 敏审判员 陈国盛审判员 程 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静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