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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民终51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北京和盛堂药业有限公司上诉张海燕劳动争议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和盛堂药业有限公司,张海燕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终51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和盛堂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百泉庄西国家物资储备局院内。法定代表人:徐丽雅,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权,北京大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海燕,女,1974年3月7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嘉靖,北京市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和盛堂药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海燕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初字第169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和盛堂药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提出撤回其上诉申请。本院认为:北京和盛堂药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和盛堂药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减半收取五元,由上诉人北京和盛堂药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军审判员 姚 红审判员 何 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芳明书记员 梁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