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民终32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安徽省九味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安徽鑫天泉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省九味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安徽鑫天泉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民终32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安徽省九味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合巢路551号日月名邸高层1304号。法定代表人:辛红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吉友,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安徽鑫天泉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撮镇镇合马路北侧105室。法定代表人:赵育攀,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应华,安徽天地缘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徽省九味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包民一初字第03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安徽省九味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省九味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省九味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安徽省九味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勇审 判 员 马枫蔷代理审判员 余海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梦云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