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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122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陈立鹏与黑龙江省秋必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郭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鹏,黑龙江省秋必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郭向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4民初12253号原告陈立鹏,男,汉族,1975年4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蔡冰峰,广东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省秋必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水县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郭向锋。被告郭向锋,男,汉族,1974年8月10日出生,住址内蒙古满洲里市。原告陈立鹏诉被告黑龙江省秋必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郭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蔡冰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黑龙江省秋必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郭向锋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1月24日,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秋必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订立《借款合同》,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至2015年12月1日,约定年利率24%,到期还本付息,被告郭向锋提供担保。原告通过妻子吕某的交通银行账户将借款转入被告郭向锋账户。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黑龙江省秋必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100万元;2、被告黑龙江省秋必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360000元(暂计至起诉之日,按本金100万元,年利率24%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3、被告郭向锋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两被告连带承担律师费89600元;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二被告未答辩,庭审缺席。经审理查明,原告作为出借人与被告黑龙江省秋必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借款方、被告郭向锋作为担保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100万元,由原告通过吕某银行转账到担保方,年利率24%,借款期限至2015年12月1日,出现争议时由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应当承担实现债权的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2014年11月25日,吕某通过其交通银行尾号28XX的账号向被告郭向锋农行尾号09XX的账号转账100万元。原告提交结婚证证明其与吕某为夫妻关系。2016年5月18日,原告与广东宏泰律师事务所就本案签订一份委托代理合同,并支付律师费896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秋必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借款合同、转账记录为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原告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转账100万元,借款本金为100万元,双方约定利息为年利率24%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原告为本案支付律师费89600元,按照合同约定,被告黑龙江省秋必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该项损失。被告郭向锋作为担保人应按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黑龙江省秋必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立鹏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从2014年11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告黑龙江省秋必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立鹏律师费89600元;三、被告郭向锋对被告黑龙江省秋必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04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周  予  晴人民陪审员 张  萍  萍人民陪审员 薛  均  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怡婕(代)第4页共4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