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民辖终8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林建锋与林锬官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建锋,林锬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辖终8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建锋,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锬官,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上诉人林建锋与被上诉人林锬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2民初54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林建锋上诉称,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福安市人民法院管辖,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上诉人林建锋请求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林锬官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被上诉人林锬官诉请上诉人林建锋归还欠款,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且本案各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未作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林锬官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福州市鼓楼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被上诉人林锬官有权选择鼓楼区人民法院作为管辖地法院。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霞代理审判员 林伟代理审判员 魏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施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