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3民初152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方佛群与赖沛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佛群,赖沛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15274号原告:方佛群。被告:赖沛然,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号码:G338380()。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256,000元及该款自2009年7月25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计算,暂计至2016年9月25日(共86个月)利息为人民币110,080元,应计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9年7月25日,被告在深圳市罗湖区原告办公室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56,000元,并承诺2009年8月30日前还清,否则卖房还债。但被告收到上述借款后迟迟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经多次找被告催债,但被告均拒不还款。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本案为涉港借款合同纠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深圳市辖区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的批复》规定,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原由深圳市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故本案应移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裁定如下:将本案移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耿哲娇人民陪审员 胡秀传人民陪审员 赵 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云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