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9民初27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张建朝与台明选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朝,台明选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9民初2793号原告:张建朝,男,196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住新野县。被告:台明选,男,53岁,汉族,农民,住新野县。原告张建朝与被告台明选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张建朝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朝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朝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建朝负担。审判员 XX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彦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