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3民申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钮雨雷与徐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明,钮雨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民申7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一审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徐明。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一审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钮雨雷。再审申请人徐明因与被申请人钮雨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宿中民终字第016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徐明向我院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予以再审。理由是:1.钮雨雷具有相关的施工资质,对所受的损害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我不存在选任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我在出具欠条时存在重大误解,可以行使撤销权。被申请人钮雨雷提交意见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案不应提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做、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徐明将涉案工程中的水电部分发包给钮雨雷施工,钮雨雷个人并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的资质,徐明存在选任过失,应对钮雨雷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徐明申请再审称不存在选任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成立。徐明申请再审还称出具欠条时对法律后果的认识存在重大误解,可以行使撤销权的理由,属于对法律规定理解不当,该理由亦不能成立。综上,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徐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徐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高曼莉审 判 员  谢朝晖代理审判员  陈 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石 敏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