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02执8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凌宣泽、金艳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宣泽,金艳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02执876号申请执行人:凌宣泽,男,1971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委托代理人:徐献忠,安徽昌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金艳萍,女,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的(2016)皖1002民初13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金艳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金艳萍存款84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柏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