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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3执01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镇县支行与张清忠、简玉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镇县支行,张清忠,简玉花,张国会,马学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3执011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镇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负责人:谷坤鹏,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珺玲,该行综合管理部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勇,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张清忠,男,1977年5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简玉花,女,1981年8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张国会,男,1970年11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马学敢,男,1976年1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镇县支行与张清忠、简玉花、张国会、马学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5)固民二初字第004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张清忠、简玉花偿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固镇县支行本金25301.89元、利息及罚息7560.28元(利息及罚息计算至2015年7月1日),合计32862.17元;及至实际还款之日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加收2015年7月1日以后按贷款利率50%的罚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被告张国会、马学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至今仍未全面履行。经本院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被执行人张清忠、简玉花、张国会、马学敢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镇县支行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0323执11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红岩审判员  王小丽审判员  彭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