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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3执9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连云港山海担保有限公司与上海云港海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山海担保有限公司,上海云港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998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山海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上海云港海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山海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云港海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苏0703民初15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账户予以冻结,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703民初154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顾绍文执行员  刘 杰执行员  张智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茆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