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民终15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崔志斌劳动争议不予受理一案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志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民终1588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崔志斌,男,196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调兵山市。委托代理人:张景甡,调兵山市城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崔志斌因劳动争议不予受理一案,不服调兵山市人民法院(2016)辽1281民初19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崔志斌上诉请求,上诉人提起诉讼符合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由原审法院受理该案。本院认为,上诉人崔志斌的诉讼请求,符合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条件,原审裁定不予受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调兵山市人民法院(2016)辽1281民初1959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调兵山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昌宏审 判 员 曹红鹰代理审判员 刘 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国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