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执18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龙源支行与王宏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龙源支行,王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1873号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龙源支行,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299号、301号。法定代表人:李爱军,职务行长。被执行人:王宏,男,1956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龙源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宏信用卡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欠款139970.67元,并给付该欠款的利息23761.04元,滞纳金56881.28元及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4611元,,执行费20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在银行、车辆、房产部门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德章审判员 李 涛审判员 刘金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