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04民初6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曾纪声与李富军、河南省新消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纪声,李富军,河南省新消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04民初697号原告:曾纪声,男,193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谢富春、孟文青,均为河南众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富军。被告:河南省新消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4172920540X。法定代表人:李富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纪声诉被告李富军、河南省新消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曾纪声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纪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纪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00元,减半收取6100元,保全费4720元以上合计10820元,由原告曾纪声负担。审 判 长 梁晓明审 判 员 邢作永人民陪审员 文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玉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