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3民初44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俞华生与官亚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华生,官亚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3民初4472号原告:俞华生,男,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告:官亚平,男,197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县支公司(统-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697022831F),住所地:新昌县七星街道十九峰路130-132号。负责人:张翠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华生与被告官亚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俞华生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华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28元,减半收取1464元,由俞华生负担审判员 朱国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