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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民初6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2)陈华斌与永康市西城卡欧护栏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斌,永康市西城卡欧护栏厂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693号原告:陈华斌,男,汉族,1977年12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昌伟,浙江尚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康市西城卡欧护栏厂,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城西新区楼塘村***号。经营者:周永利。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勇军,浙江陈志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华斌与被告永康市西城卡欧护栏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陈华斌于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华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华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华斌负担。审 判 长  陈荣飞审 判 员  楼 晋人民陪审员  姚 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蒋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