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2民辖终9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亚萨合莱自动门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与北京永诺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亚萨合莱自动门系统(上海)有限公司,北京永诺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民辖终9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亚萨合莱自动门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日京路XXX号凯兴大楼第四层4A-3部位。法定代表人:JUANRAMONVARGUESHUERTA,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永诺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李东,经理。上诉人亚萨合莱自动门系统(上海)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6民初146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亚萨合莱自动门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上诉称,由于双方之间曾签订了多份补充协议,且补充协议与《承包》的法院管辖约定存在冲突,故应当适用被告住所地(实际办公地址在杨浦区)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该协议管辖条款合法有效的,不再适用合同诉讼特殊地域管辖和一般地域管辖。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承包合同书中约定由合同签约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同时合同中注明了签订地为上海市闸北区恒丰路XXX号。此后,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四份,该四份补充协议中未对管辖作出新的约定。根据相关规定,承包合同书中管辖约定未作出变更,仍应适用。现合同中约定的签订地属原审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昌骏审 判 员 陈 琪代理审判员 章晓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戚佳娴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