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7民初181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范平光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平光,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上海新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7民初18124号原告范平光,男,196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邓思聪,上海市养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杨华,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燕。委托代理人刘奕淇。第三人上海新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冯希蒙,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蓓莉。委托代理人倪巧巧。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平光诉被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及第三人上海新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平光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平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59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95元,由原告范平光负担。审判员 汤国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昕附:相关法律条文无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