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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30执8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钱苗华、丁先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苗华,丁先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30执803号申请人:钱苗华,男,1965年12月11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被执行人:丁先来,男,1981年10月22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钱苗华申请丁先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钱苗华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建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