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30执8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钱苗华、丁先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苗华,丁先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30执803号申请人:钱苗华,男,1965年12月11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被执行人:丁先来,男,1981年10月22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钱苗华申请丁先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钱苗华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建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