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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执11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高洪玉与李明忠、杨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洪玉,李明忠,杨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1100号申请人高洪玉,男,1982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李明忠,男,1966年7月13日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被执行人杨艳,女,1968年4月4日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顺庆民初字第52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1日受理了高洪玉申请执行李明忠、杨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高洪玉、明忠、杨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000000元,尚未实现的债权为1000000元,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鲲审判员 桂 芳 彪审判员 何   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俊(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