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8民辖初23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李冬梅与河南省龙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保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冬梅,河南省龙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保军,张世龙,贾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8民辖初2396号原告李冬梅,女,生于1974年12月9日,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被告河南省龙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保军,任该公司经理。被告李保军,男,生于1968年8月5日,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被告张世龙,男,生于1957年4月10日,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被告贾豪,男,生于1963年10月8日,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原告李冬梅与被告河南省龙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保军、张世龙、贾豪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李保军、张世龙住所地为河南省××××区,故本案应由其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谷建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承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