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民终7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闫自民与被上诉人朱浩军民间借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闫自民,朱浩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民终73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闫自民,男,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临泽县人,农民,住临泽县鸭暖镇张湾村四社**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烈霞,甘肃民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海霞,甘肃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朱浩军,男,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个体户,住张掖市甘州区小满镇古浪村二社**号,现住张掖市甘州区欧式街B区*号楼*单元***室。上诉人闫自民因与被上诉人朱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临泽县人民法院甘07**民初1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闫自民及委托代理人魏烈霞、汤海霞、被上诉人朱浩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案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临泽县人民法院(2016)甘0723民初120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临泽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闫自民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456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杨海全审判员 齐 焕审判员 郭永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梦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