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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红民初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苏磊与刘国文、邹树元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磊,刘国文,邹树元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红民初字第833号原告:苏磊,男,198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海涛,赤峰市松山区玉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国文,男,197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艳东,赤峰市红山区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邹树元,男,196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晓东,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苏磊与被告刘国文、邹树元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1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苏磊负担。审 判 长 刘 伟人民陪审员 闫 岩人民陪审员 李艳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