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2民终70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上海三角地冷冻食品有限公司与严善忻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三角地冷冻食品有限公司,严善忻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民终70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三角地冷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杨鹏,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昌杰,上海市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严善忻,男,195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诉人上海三角地冷冻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严善忻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3民初7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三角地冷冻食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三角地冷冻食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三角地冷冻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上海三角地冷冻食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树良审 判 员 姜 婷代理审判员 陶婷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莫敏磊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