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3执17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袁荣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荣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3执1767号被执行人袁荣炽,男,1970年2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袁荣炽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的(2016)鲁0103刑初241号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应交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未交纳,本院依法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中罚金部分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103刑初241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仲崇亮审判员 田德勇审判员 张永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晓燕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16)鲁0103执1767号本院在执行袁荣炽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袁荣炽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袁荣炽(身份证号:440701197002020311)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