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辖终31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陈嘉敏与广东省水电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016民辖终3194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省水电集团有限公司,陈嘉敏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31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水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张远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嘉敏,住广州市增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健,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东省水电集团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183民初39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广东省水电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认为,本案属于系列案,影响较大,且该系列案的纠纷均源自司法实践中对商品房的交付条件存在争议,商品房交付条件的认定在商品房预售中具有重大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属于因不动产而引发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案涉不动产位于广东省增城市新塘镇广深大道西1号2幢2802房,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诉讼标的尚未达到上述规定的由本院管辖的一审民商事案件受案标准。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余锦霞审判员 孙克勇审判员 罗卫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