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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02执6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蓝世宽、蓝促等与黄瑞敏、余美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世宽,蓝促,兰晓宋,蓝爱伟,黄瑞敏,余美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02执687号申请执行人蓝世宽。申请执行人蓝促。申请执行人兰晓宋。申请执行人蓝爱伟。被执行人黄瑞敏。被执行人余美献。申请执行人蓝世宽、蓝促、兰晓宋、蓝爱伟与被执行人黄瑞敏、余美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的(2015)金民初字第4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6)桂1202执687号。截至立案之日止,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一、支付赔偿款53495.46元及逾期履行期间的利息;二、承担案件受理费588元、申请执行费711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10月27日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对于所欠款54083.46元,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从2017年起于每年3月底前付给10000元;余款14083.46元于2021年3月底前全部付清;二、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他执行请求。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将依法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三、案件执行费711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已交纳)。本院认为,既然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强制执行已无必要。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02执687号案的执行程序。审 判 员  班晨瑞审 判 员  谭 津代理审判员  岑荣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韦李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