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5民初27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郭天贵与冉祥臣、颜爱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天贵,冉祥臣,颜爱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5民初2771号原告:郭天贵,男,196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职工。被告:冉祥臣,男,1960年04月22日出生,汉族,职工。被告:颜爱荣,女,196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原告郭天贵与被告冉祥臣、颜爱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郭天贵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天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郭天贵负担。审判员 张天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 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