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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81民初26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贵州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付晓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付晓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81民初2608号原告:贵州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416号万科劲嘉金域华府A19栋2单元13层2号。法定代表人:张永贵,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兴武,男,1995年4月18日生,汉族,公司员工。被告:付晓华,女,1962年12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赤水市。原告贵州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付晓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贵州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贵州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周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官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