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03民初125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与唐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军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03民初1252-2号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住所地德阳市天山北路2号。负责人:刘熙,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男,原告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春光,四川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唐军,男,198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德阳市旌阳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与唐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作出(2016)川0603民初1252-1号民事裁定,已对唐军备案的旌城一品7栋1单元26楼4号的房屋进行查封。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唐军备案的旌城一品7栋1单元26楼4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范荣书人民审判员 苏 亮人民审判员 李道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璟 微信公众号“”